尊敬的领导您好: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论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是否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PPP项目是否必须强制遵守执行? 2、政府PPP项目合同期限为15年,招标文件能否将年度折现率确定为固定值,比如“考虑***的经济情况与近两年地方债券的利率情况,以4.9%作为年度折现率。”?这样确定,是否违反《指引》第17条年度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付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率合理确定。第27条在进行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时,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额可参照前五年相关数额的平均值及平均增长率,并根据真实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15年期限的政府PPP项目合同确定年度折现率,我理解为,应将年度折现率确定为一个区间浮动值,比如“综合考虑***的经济状况与近两年地方债券的利率情况,暂以4.9%作为年度折现率,并根据央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浮动情况同步调整。”,这样是否正确? 望能百忙中能回复答疑,万分感谢!!!
经研究,您的问题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的执行问题,不属于我司职责范围,建议您向财政部金融司咨询,感谢您对财政法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几个条款含义和相互之间关系问题:1、第六条“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具体含义,是指第七条负责决策管理的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与第八条具体实施集中采购活动的“具体业务部门”或“集中采购日常管理机构”相分离吗?2、第七条“国有金融企业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公司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此处的 “企业相关负责人”和“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什么是“相关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各自的内涵如何理解?3、国有金融企业在确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时,是否需要同时兼顾执行第六条“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规则?4、“第八条国有金融企业可指定具体业务部门或根据实际设立集中采购日常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集中采购活动。根据集中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国有金融企业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外部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此处的“集中采购日常管理机构”是指第六条承担日常的“决策管理职能”的机构,还是承担日常的“操作执行职能”的机构?5、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休会期间的日常“决策管理职能”,能否交由承担日常“操作执行职能”的机构同时承担?
经研究,您在留言中提出的问题属于《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的执行问题,不属于我司职责范围,建议您向财政部金融司咨询。感谢您对财政法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名招标代理的从业人员,在执行财政部87号令的过程中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我们公司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比如我们有一个公告计划于2019年6月11日发布,第一种意见是按照87号令第16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那么公告的发布时间为2019年6月11日至6月17日(节假日除外)。另一种意见是按照87号令第85条规定: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那么公告的日期应为2019年6月12日至6月18日。请问按照87号令的精神,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另外第85条所指的“日”是不是针对本办法中第27条澄清和修改以及第71条关于合同签订时间所作出的专门说明? 望予以解释! 此致 敬礼 2019年6月6日
经研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5条的规定,适用于该办法中所有关于期间的计算。感谢您对财政法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尊敬的领导您好: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是否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PPP项目是否必须强制遵守执行? 2、政府PPP项目合同期限为15年,招标文件能否将年度折现率确定为固定值,比如“综合考虑***的经济状况与近两年地方债券的利率情况,以4.9%作为年度折现率。”?这样确定,是否违反《指引》第17条年度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付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率合理确定。第27条在进行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时,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额可参照前五年相关数额的平均值及平均增长率,并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3、15年期限的政府PPP项目合同确定年度折现率,我理解为,应将年度折现率确定为一个区间浮动值,比如“考虑***的经济情况与近两年地方债券的利率情况,暂以4.9%作为年度折现率,并根据央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浮动情况同步调整。”,这样是否正确? 望能百忙中能回复答疑,万分感谢!!!
经研究,您的问题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的执行问题,不属于我司职责范围,建议您向财政部金融司咨询,感谢您对财政法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你好: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论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是否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PPP项目是否必须强制遵守执行? 2、政府PPP项目合同期限为15年,招标文件能否将年度折现率确定为固定值,比如“考虑***的经济情况与近两年地方债券的利率情况,以4.9%作为年度折现率。”?这样确定,是否违反《指引》第17条年度折现率应考虑财政补贴支付发生年份,并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率合理确定。第27条在进行财政支出能力评估时,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额可参照前五年相关数额的平均值及平均增长率,并根据真实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3、15年期限的政府PPP项目合同确定年度折现率,我理解为,应将年度折现率确定为一个区间浮动值,比如“考虑***的经济情况与近两年地方债券的利率情况,暂以4.9%作为年度折现率,并根据央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浮动情况同步调整。”,这样是否正确? 望能百忙中能回复答疑,万分感谢!!!
经研究,您的问题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的执行问题,不属于我司职责范围,建议您向财政部金融司咨询,感谢您对财政法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