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论证是指对项目(指建设项目、政策、战略、规划等等)采用科学的调查和分析方法,考察项目经济上是不是合理,技术上是否适宜,操作上是否可行,风险是否可接受,对社会是否有益等。可行性论证的最大的作用是为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近年来,我国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很看重,一些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都开展了可行性论证,这对于项目的科学决策及其顺利实施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不容否认的是,从目前实际操作情况看,可行性论证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可行性论证形式化。可行性论证是决策重要的参考是依据,科学、规范、实事求是针对问题进行论证的灵魂。实际上,由于一些项目领导已经“圈定”,是“钦定”的项目,为了手续上的完备,或者预防项目失败逃避责任而开展可行性论证,这种论证只是一种形式,结论的可信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可行性论证官场化。可行性论证是一项很严肃的科学活动,需要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然而在实际论证过程中,官场化现象十分普遍,一些领导作为专家参与论证,他们的思想时常左右论证,不同程度地影响专家的意见。论证官场化,让严肃的可行性论证成为官员表达官意的另一种讲台。
可行性论证虚假化。可行性论证虚假化是指虚假的论证,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多层次的,如寻找对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估单位论证项目,此时论证结论就会有利于论证者的利益。最也许会出现的就是“儿子”论证“老子”或者“老子”论证“儿子”的项目。虚假的可行性论证通过不同的方式合法化,让科学的可行性论证蒙羞!
可行性论证专家无责化。可行性论证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科学活动,依靠专家是其顺顺利利地进行的保障。在可行性论证过程中,专家是依靠自己的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如果所请的专家缺乏职业道德,也难以追究其责任。从总的来看,专家论证过程中无论其言论是不是正确,基本上属于学术范畴,即便对项目造成巨大损失,专家的责任也不容易追究。实质上,专家在可行性论证过程中无责任。
可行性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用脱离实际的可行性论证结论来决策,势必增加了项目风险,甚至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提高可行性论证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避免可行性论证走过场迫在眉睫!
解决可行性论证要建立起一套制度,如人员组成、将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排除在外,同时增加专家论证的责任感,建立必要的责任追究制度。除此之外,我们大家可以采取另外一种思路,针对项目开展不可行性论证。所谓的不可行性论证是与可行性论证相对应,对项目采用科学的调查和分析方法,论证项目的不可行性,为项目正确决策提供更丰富的信息。不可行性论证能够为决策者提供有价值的多方位信息,看到项目有几率存在的问题与风险,提前建立可行的预案和防范措施,有实际效果的减少决策失误,真正的完成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当然,可行性论证与不可行性论证应该一起进行,要有两批人马独立展开,相互之间不可以进行沟通,各自成体系。相信不可行性论证有利于减少可行性论证所带来的弊端,是一件很有现实意义的工作,应该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适时推行。